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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冻结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山西省长治市郊区西白兔乡。本院2016年2月13日作出的(2016)晋0481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5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强

书记员:庞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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