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晓澳镇晓锋街大园路XXX号;2017年4月1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
辩护人章玉舟,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1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3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及其辩护人章玉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以营利为目的,受雇在他人开设的赌场中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能够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邱某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邱某的辩护人提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扣押的赌博机及赌资,应予没收(已收缴)。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赌博机及赌资,予以没收(已收缴)。
邱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卫民
书记员:苏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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