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西中联钢小额贷款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103号中盛国际大厦12层北区。
被执行人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山西新大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亲贤北街189号。
被执行人刘旭东,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白洁,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山西中联钢小额贷款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新大宇物资有限公司、刘旭东、白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晋0107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0113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77513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无保险,无公积金。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马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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