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2014年9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4)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3月28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薛 玲 人民陪审员 田瑞仙 人民陪审员 陈丽爱
书记员:赵逸群 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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