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何××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200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6年11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07)第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1日起至2007年2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赃物或赃物折价款发还被害人。
三、缴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英

书记员: 蔡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