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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犯强奸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罪犯杨某,现在天津市港北监狱服刑。

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1日作出了(2009)塘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某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执行机关天津市港北监狱于2011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维持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
(刑期自2009年6月3日至2013年5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秋霞
代理审判员 杨琳
代理审判员 郭宇

书记员: 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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