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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犯重婚罪、窝藏、包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罪犯吕某某,现在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服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359号判决,以被告人吕某某犯重婚罪、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河西区看守所于2013年4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4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西区看守所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二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刑期自2012年3月7日起至2013年7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琳
审判员 王自力代理审判员 周吉成

书记员: 郭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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