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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5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1年6月2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11〕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于2010年2月曾因酒后驾车,被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扣证三个月,一年后不久,又在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为逃避警方查处撞毁警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
被告人侯某某案发后能坦白交代罪行,弥补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为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玮
书记员: 王心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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