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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某与张某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某
张某

申请执行人原某。
被执行人张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原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分别于2015年10月29日、2016年1月18日、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28000元,本院分别于2015年11月16日、2016年2月2日、2016年6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执行款28000元,本案执行终结。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刘飞龙

书记员:郭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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