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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霍州煤电集团乡宁宝某煤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白象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叶祥桃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乡宁宝某煤业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关王庙乡岭西村
法定代表人:杨亚杰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乡宁宝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原仲裁委员会(2017)并仲调字第34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乡宁宝某煤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乡宁宝某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耿皖舜

书记员: 张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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