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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袁某
徐拥军(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黄磊(上海捷华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
委托代理人徐拥军,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磊,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袁某因与被上诉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静民一(民)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某于2008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袁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33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666.50元,由上诉人袁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袁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33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666.50元,由上诉人袁某负担。

审判长:陈显微
审判员:瞿建萍
审判员:钟可慰

书记员:莫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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