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加州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汤伟
于元良(上海金石律师事务所)
经纬置地有限公司
顾玉红(上海银星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加州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金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伟,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于元良,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经纬置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经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玉红,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加州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加州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7)宝民二(商)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经纬城市绿洲红花继木采购合同》约定该合同价格包括树木价款、种植费、养护费、措施费、技术措施费、税费等一切相关费用,还约定了养护期为验收合格后2年,期满加州公司应保证栽种树木100%成活,如树木枯死,则按合同价扣款。上述约定表明加州公司除了向经纬公司提供有关树木外,还应负责树木的栽种、养护等工作;养护期满后,若有树木死亡,加州公司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价款赔偿。因在养护期满前即有大量树木死亡,并且经鉴定包括带盆入土栽种、立地条件低洼等树木死亡原因均与加州公司未采取专业栽种以及养护不当有关,故加州公司应当对树木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加州公司辩称带盆入土栽种系根据经纬公司要求,立地条件差、嫁接不紧密也是经纬公司造成,故相关责任均应由经纬公司承担,鉴于双方明确约定加州公司不仅负有栽种、养护责任,还具有确保栽种树木全部成活的责任,故加州公司在树木栽种之始即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树木的生长环境。养护期内,加州公司更应细心养护,保证树木正常存活。否则,一旦树木出现死亡,加州公司即需按约承担赔偿责任。在系争合同签订后,如果加州公司发现树木的生长环境不良,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经纬公司明示后果及要求经纬公司更换栽种地点等,只有这样,加州公司才能减轻损害后果,并因此减轻自身的相应责任。因现有证据表明加州公司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故加州公司称相关责任应由经纬公司承担依据不足。因双方合同对出现树木枯死情况的赔偿标准明确约定为合同价,故加州公司辩称应按尾款扣款也依据不足。加州公司认为已经死亡且堆放在他处的28棵树木、香樟林旁的4棵死亡树木以及某些规格中超出其供货数的死亡树木不应由其赔偿,因计入上述树木后的清点数尚不足加州公司的供货总数,加州公司目前也无证据表明经纬公司曾另向他人购买相同品种树木,或者经纬公司将成活的树木藏匿他处及将他处死亡的树木移至栽种地,故加州公司的上述辩称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加州公司反诉的10%尾款,原审法院在计算加州公司的赔偿款时已经考虑了扣除成活树木以及接穗部分死亡树木的尾款,故加州公司的反诉请求实际已部分获得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582元,由上诉人上海加州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经纬城市绿洲红花继木采购合同》约定该合同价格包括树木价款、种植费、养护费、措施费、技术措施费、税费等一切相关费用,还约定了养护期为验收合格后2年,期满加州公司应保证栽种树木100%成活,如树木枯死,则按合同价扣款。上述约定表明加州公司除了向经纬公司提供有关树木外,还应负责树木的栽种、养护等工作;养护期满后,若有树木死亡,加州公司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价款赔偿。因在养护期满前即有大量树木死亡,并且经鉴定包括带盆入土栽种、立地条件低洼等树木死亡原因均与加州公司未采取专业栽种以及养护不当有关,故加州公司应当对树木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加州公司辩称带盆入土栽种系根据经纬公司要求,立地条件差、嫁接不紧密也是经纬公司造成,故相关责任均应由经纬公司承担,鉴于双方明确约定加州公司不仅负有栽种、养护责任,还具有确保栽种树木全部成活的责任,故加州公司在树木栽种之始即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树木的生长环境。养护期内,加州公司更应细心养护,保证树木正常存活。否则,一旦树木出现死亡,加州公司即需按约承担赔偿责任。在系争合同签订后,如果加州公司发现树木的生长环境不良,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经纬公司明示后果及要求经纬公司更换栽种地点等,只有这样,加州公司才能减轻损害后果,并因此减轻自身的相应责任。因现有证据表明加州公司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故加州公司称相关责任应由经纬公司承担依据不足。因双方合同对出现树木枯死情况的赔偿标准明确约定为合同价,故加州公司辩称应按尾款扣款也依据不足。加州公司认为已经死亡且堆放在他处的28棵树木、香樟林旁的4棵死亡树木以及某些规格中超出其供货数的死亡树木不应由其赔偿,因计入上述树木后的清点数尚不足加州公司的供货总数,加州公司目前也无证据表明经纬公司曾另向他人购买相同品种树木,或者经纬公司将成活的树木藏匿他处及将他处死亡的树木移至栽种地,故加州公司的上述辩称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加州公司反诉的10%尾款,原审法院在计算加州公司的赔偿款时已经考虑了扣除成活树木以及接穗部分死亡树木的尾款,故加州公司的反诉请求实际已部分获得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582元,由上诉人上海加州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晓菁
审判员:承怡文
审判员:周庆余
书记员:朱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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