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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冒名田某某。200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7年8月被刑满释放;2008年4月18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5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08)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0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17日起至2009年4月16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应予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唐慧琴
书记员:竺盈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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