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龚××
申请人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员工。
申请人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帐号为03374600801071893,编号为41133135,出票日为2009年4月13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70,000元,用途为材料款,发票人为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永锦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持票人为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背书人为空白的支票被盗,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4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70日内申报权利。现在规定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亦未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帐号为03374600801071893,编号为41133135,出票日为2009年4月13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70,000元,用途为材料款,发票人为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永锦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持票人为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背书人为空白的支票被盗,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4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70日内申报权利。现在规定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亦未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玥
书记员:蒋巍菁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