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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龚××

申请人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员工。


申请人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帐号为03374600801071893,编号为41133135,出票日为2009年4月13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70,000元,用途为材料款,发票人为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永锦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持票人为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背书人为空白的支票被盗,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4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70日内申报权利。现在规定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亦未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帐号为03374600801071893,编号为41133135,出票日为2009年4月13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70,000元,用途为材料款,发票人为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永锦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持票人为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背书人为空白的支票被盗,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4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70日内申报权利。现在规定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亦未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玥

书记员:蒋巍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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