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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闫某与被执行人贺冰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闫某
贺冰山

申请执行人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津市阳村乡西辛封村人。
被执行人贺冰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津市僧楼镇贺家庄村人。


申请执行人闫某与被执行人贺冰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882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  、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贺冰山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1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闫某与被执行人贺冰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882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  、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贺冰山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1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

审判长:郝再红

书记员:柴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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