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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
蔡X
原告韩X。
被告蔡X。
原告韩X为与被告蔡X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曲红青独任审判。2009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之后双方有矛盾均为生活琐事,且双方缺少沟通,致夫妻感情不睦。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和好,对此,原告应持配合和谅解的态度,只要双方均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敬互爱,互相沟通,进一步加强夫妻间感情的沟通与交流,特别是原告应当在今后生活中切实做好妥善处理与异性的关系,夫妻关系有望得以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韩X要求与被告蔡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之后双方有矛盾均为生活琐事,且双方缺少沟通,致夫妻感情不睦。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和好,对此,原告应持配合和谅解的态度,只要双方均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敬互爱,互相沟通,进一步加强夫妻间感情的沟通与交流,特别是原告应当在今后生活中切实做好妥善处理与异性的关系,夫妻关系有望得以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韩X要求与被告蔡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曲红青
书记员:邵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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