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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省长治市乾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唯思可达天然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
被执行人山西省长治市乾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郊区。
被执行人山西唯思可达天然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


本院在执行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省长治市乾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唯思可达天然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山西省长治市乾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唯思可达天然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省长治市乾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立即一次性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600000元;并自2015年4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12.2%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扣除已支付的利息37885.29元);被执行人山西省长治市乾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立即一次性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元;并自2015年4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12.2%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被执行人山西省长治市乾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立即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0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80600元,执行费75400元。以上共计9756000元的履行义务(利息另计)。山西省长治市乾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唯思可达天然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山西省长治市乾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位于长治市郊区关村乡漳沂村西口(2幢)房屋,面积:372.43平方米,房产证号:长治市房权证城股字第0001155号;被执行人山西省长治市乾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位于长治市郊区关村乡漳沂村西口土地一处,使用权面积:6653.36平方米;被执行人山西唯思可达天然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变频自控真空灭菌一体机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省长治市乾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唯思可达天然饮业有限公司(山西唯思可达天然饮业有限公司在2250000元限额内承担还款责任)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共计9756000元(利息另计)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杨伟明

书记员:王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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