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庹某某抢劫枪支、弹药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庹其峰

罪犯庹其峰,男,苗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重庆市彭水县人,现在新疆巴音郭楞监狱服刑。
2012年3月14日,新疆焉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焉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抢劫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10月4日至2019年10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新疆巴音郭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该犯累计获奖励为:季度表扬三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改造中遵守监规,思想稳定,劳动积极,踏实肯干,各项劳动任务都能积极完成,学习认真,到课率100%,确有一定的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庹其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止于2018年10月3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改造中遵守监规,思想稳定,劳动积极,踏实肯干,各项劳动任务都能积极完成,学习认真,到课率100%,确有一定的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庹其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止于2018年10月3日)。

审判长:李杰
审判员:多力坤·肉孜
审判员:施凌云

书记员:李爱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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