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罪犯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新疆疏附县人,现在新疆巴音郭楞监狱服刑。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经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库刑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新疆巴音郭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听证查明,该犯累计获奖励为:季度表扬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改造中遵守监规,思想稳定,劳动积极,踏实肯干,各项劳动任务都能积极完成,学习认真,到课率100%,确有一定的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止于2014年5月30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改造中遵守监规,思想稳定,劳动积极,踏实肯干,各项劳动任务都能积极完成,学习认真,到课率100%,确有一定的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止于2014年5月30日)。
审判长:李杰
审判员:多力坤
审判员:施凌云
书记员:李爱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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