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巴州菘廷农资有限公司,地址:新疆库尔勒市铁克其乡海里帕尔商业街9栋15号。法定代表人姜松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彭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南省郾城县人,现住新疆若羌县。
本院在执行巴州菘廷农资有限公司诉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若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824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彭某某于2016年12月5日履行1310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彭某某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的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彭某某在国土资源局、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查询了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由于被执行人彭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巴州菘廷农资有限公司的债权206809.27元未予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彭某某生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若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新2824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军 审判员 塔吉古丽·阿布拉 审判员 吐尼萨汗·麦麦明
书记员:张 永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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