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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陈某。
本院在执行(2016)新2823执107号马某申请执行陈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马某对被执行人陈某享有45438元的债权,当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宪科 审判员 徐全龙 审判员 张 程
书记员:庄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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