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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某。
被执行人:侯某。
经本院多方查证,被执行人侯某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被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一致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巴民一终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陈某对被执行人侯某享有240753.76元的债权,当被执行人侯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宪科 审判员 徐全龙 审判员 张 程
书记员:张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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