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薛某,女,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邱某,男,汉族。
2016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薛某申请暂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一致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2015)尉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薛某对被执行人邱某、刘某享有58960元的债权,当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宪 科 审判员 张 程 审判员 木沙热合曼
书记员:张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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