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巴音郭楞监狱提出,罪犯那生巴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改造态度端正,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制度,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各项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同意新疆巴音郭楞监狱对那生巴图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那生巴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于2016年4月27日、2016年9月5日、2017年1月3日、2017年5月2日共获季度表扬四次,2016年7月25日、2017年1月26日、2017年7月26日共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三次。上述事实,有减刑综合材料及证明、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评审鉴定表、认罪悔罪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那生巴图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那生巴图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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