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罗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罪犯罗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广东省电白县人,现在新疆库尔勒监狱服刑。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7日作出(2008)电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8月13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农二刑执字第09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9月25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兵二刑执字第010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4月11日本院作出(2015)新28刑更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新疆库尔勒监狱于2018年1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新疆库尔勒监狱警官刘新莲、阿依古丽·吐尔迪出庭提请减刑,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加·青巴特尔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疆库尔勒监狱提出,罪犯罗某某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根源,反省罪恶���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制度,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各项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同意新疆库尔勒监狱对罗某某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5月16日、2016年9月20日、2016年12月19日、2017年4月18日、2017年7月20日、2017年10月20日获得季度表扬六次;2017年1月26日、2017年7月26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两次。上述事实,有减刑综合材料及证明、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评审鉴定表、记功综合材料、证人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罗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8年9月2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益和
审判员  王俊莲
审判员  施凌云

书记员:裴悦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