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本县居民,现住本县。委托代理人:张静,新疆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本县村民,现住本县。委托代理人:唐江兰,本县平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执行冯某某申请被执行人王某某(2017)新4022民初359号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将本案所涉案款全部给付,共计10337元,此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新402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艾尔帕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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