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
申请执行人:穆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平定县东方时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城西支公司娘子关营销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张俊衡。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某、穆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平定县东方时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城西支公司娘子关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晋0321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李某某、平定县东方时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城西支公司娘子关营销服务部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734.15元,被执行人李某某、平定县东方时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城西支公司娘子关营销服务部于2016年10月24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20734.15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晋0321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张小燕
书记员: 魏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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