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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柴安某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执行人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垣曲县。法定代表人:尉海刚,董事长。被执行人柴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柴安某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柴安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柴安某在银行的存款,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员  薛红岩

书记员:王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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