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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与马某某、朱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盖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
马某某
朱某某
张某某
李某某
陈某某
盖某某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姚杰,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绛县。
被执行人朱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绛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绛县。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绛县。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绛县。
被执行人盖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绛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与执行人马某某、朱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盖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4)绛商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算标准的通知》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退出执行程序操作方法(试行)》的规定,裁决如下:
终结绛县人民法院(2014)绛商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的出现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算标准的通知》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退出执行程序操作方法(试行)》的规定,裁决如下:
终结绛县人民法院(2014)绛商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的出现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程军
审判员:袁宗平
审判员:郭红武

书记员:陈有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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