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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绛县开发区宏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住所地绛县国营五四一九厂
被执行人绛县开发区宏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绛县二里半。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绛县开发区宏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6民初38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执行员  李晓旭 执行员  郝强强 执行员  杨 凯

书记员:张照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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