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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王某、王某某、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人郝某某,男。
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申某某,别名申小姣,女,汉族。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6)晋08民终字1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中为其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王某、申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已被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绛县支行账户中的8万元与被执行人申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绛县支行账户中的2万元扣划至绛县财政国库支付局,开户行: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郝强强

书记员: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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