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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绛县汇恒小额贷款责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红栓,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裴璟博,男,汉族。
山西省运城市绛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绛证经字第180号公证书(2016)绛证执字第01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裴璟博在你行有工资收入账户。本案案款14万元及利息、执行费2000元共计14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裴璟博在你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晓旭 执行员 郝强强 执行员 杨 凯
书记员:李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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