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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人绛县昱辉果业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伟,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绛县,现住绛县。
被执行人乔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绛县。
本院受理申请人绛县昱辉果业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史某某、乔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已解除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 波
书记员:潘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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