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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人薛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绛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绛县。
本院在执行薛某某与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薛某某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晓旭
书记员:张照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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