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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与郑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人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绛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侯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晋0826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晋0826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波
审判员 王立志
审判员 王胜利

书记员:潘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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