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峰,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葛集体,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葛集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晋0826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终结(2016)晋0826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6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书记员:张照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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