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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那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人王安那(又名王安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绛县。

申请人王安那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绛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安那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安那撤销执行申请,是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绛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审判长 谢 波
审判员 王胜利
审判员 王立志

书记员:潘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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