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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人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翼城县。被执行人绛县森焱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星星,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翼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绛县森焱贸易有限公司、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绛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6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2016)晋0826民初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翼城县支行账号621098160000353****中存款840.1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绛县大交镇营业所账号622188181101501****中存款1688.3元扣划至绛县财政国库支付局,开户行:绛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66210301030000000****。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程 军
书记员:樊科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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