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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军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人张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
被执行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绛县佳维蜜饯厂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海军与被执行人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绛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6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均未果,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绛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6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 军 审判员 孙永平 审判员 郭红武

书记员:樊科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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