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乐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贾利云,行长。委托代理人:吕凤龙,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杨某武,男,山西省静乐县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乐县支行申请执行杨某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线上、线下查询、调查,被执行人杨某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我院的(2018)晋0926执5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乐县支行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杨某武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乐县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俊山
审判员 李玉怀
审判员 李海燕
书记员: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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