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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桑村乡柳围里村2号。被执行人:贵州织金马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后寨乡马某某村。法定代表人:赵会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贵州织金马某某煤业有限公司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织金马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织金马某某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贵州织金马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8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小波
书记员:葛才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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