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郎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古县永乐乡范寨村046号。被执行人: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洪洞县苏堡镇垣上村。被执行人: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古县新华书店门房。
本院在执行郎德某与马某某、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某某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马某某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3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贵宝
书记员:葛才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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