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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某某、唐某某、赵某某、史红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古县岳阳镇相如路138号。法定代表人:马飞龙,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古县岳阳镇人,住古县岳阳镇屏风路龙岗巷046号。被执行人:唐某某(系赵某某妻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古县岳阳镇人,住古县岳阳镇屏风路龙岗巷046号。被执行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古县古阳镇人,住古县古阳镇白素村303号。被执行人:史红某(系赵某某妻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古县古阳镇人,住古县古县古阳镇白素村303号。

本院在执行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某某、唐某某、赵某某、史红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某某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赵某某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贵宝

书记员:葛才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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