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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执行人常XX,男,汉族,住蒲县。
被执行人临汾市水利机械工程局,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秦蜀路49号。
法定代表人李XX,局长
本院在执行常XX与临汾市水利机械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临汾市水利机械工程局履行(2017)晋10民终6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临汾市水利机械工程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临汾市水利机械工程局的银行存款41万元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许学文
书记员:关杰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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