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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周某某、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古县岳阳镇岳阳路58号3单元101室。被执行人: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古县岳阳镇龙泉街正泰小区大汉国际美容店。被执行人:田某(系周某某丈夫),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古县岳阳镇龙泉街正泰小区大汉国际美容店。

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周某某、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某某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周某某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贵宝

书记员:葛才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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