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绛县汇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人绛县汇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红栓,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绛县汇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绛县公证处作出的(2018)绛证执字第01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银行中的存款及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李红有

书记员: 李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