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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执行人: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蒲县蒲城镇蒲伊东街。法定代表人,刘小平,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邓保平,山西蒲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建平,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部主任。被执行人:陈XX,男,汉族,现住临汾市尧都区。被执行人:李XX,女,汉族,现住临汾市尧都区。被执行人:宜XX,男,汉族,现住蒲县。被执行人:席XX,女,汉族,现住蒲县。被执行人:李XX,男,汉族,现住蒲县。被执行人:梁XX,女,汉族,现住蒲县。
本院执行的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XX、李XX、宜XX、席XX、李XX、梁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李XX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XX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XX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52.0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学文
书记员:姚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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