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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竹溪县,汉族,大专文化,系山西君和奥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湖北省竹溪县,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白蓉、白钊惠,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3]第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某及其辩护人白蓉、白钊惠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冉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尚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冉某在被查获时知晓自己所使用的机动车驾驶证系伪造,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的辩解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被告人冉某悔罪态度较好,且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冉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芮斌伟
书记员:刘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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