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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太原市,汉族,高中文化,系山西省华运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太原市迎泽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1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3]第6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悔罪态度较好,且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芮斌伟

书记员: 刘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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