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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执行人上海富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教育出版社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水西门街庙前小区8号楼
法定代表人:荆作栋社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教育出版社银行存款人民币五千四百元(含诉讼费五十元、执行费五十元、迟延履行利息三百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卫东
书记员: 闫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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